苏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四章 科技平台载体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围绕重大科学前沿、重大科技任务和大科学工程,推进纳米技术、电子信息、脑科学、先进材料等领域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参与长三角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提高利用效率和开放共享水平。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9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