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平安建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建设。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建设,对社会矛盾纠纷和群众来访诉求实行集中受理、一站式服务。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可以通过全市统一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平台,对社会矛盾纠纷和群众诉求进行在线受理、流转、办理、反馈和评价。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9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