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平安建设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国家机关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本系统或者本单位的平安建设第一责任人,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平安建设第一责任人。

平安建设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平安建设中长期和年度工作目标。成员单位应当根据工作职责,明确工作任务和责任人,落实目标管理责任。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