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镇(街道)、村(社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作为整合社会治理资源、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的重要工作平台,应当按照建设与管理规范进行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