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单位作为成员,并实行动态调整。

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的成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平安建设工作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指导、督促、检查、考核本行业、本系统平安建设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同级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报告工作。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