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平安建设宣传教育,将平安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典型案例等内容纳入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单位应当加强对平安建设工作的宣传,报道平安建设工作中的先进事迹、典型经验,曝光反面典型案例。

学校、家庭应当对青少年开展平安建设宣传教育。学校应当将平安建设纳入教学内容,并引入社会力量丰富平安建设宣传教育实践。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