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开展专题询问等方式,加强对平安建设工作的监督。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通过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组织代表视察、调研等方式,对平安建设工作进行监督。
有关单位开展平安建设活动应当自觉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听取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各人民团体的意见;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公众的社会监督。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