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平安建设的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国家政治安全;

(二)防范社会风险和调处化解矛盾纠纷;

(三)依法预防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四)建立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五)加强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

(六)健全实有人口服务管理机制;

(七)完善基层社会治理机制;

(八)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平安建设任务。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