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平安建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平安建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履行平安建设相关职责,将平安建设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的平安建设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做好平安建设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9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