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人民团体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做好平安建设工作。工会应当推动建立健全企业集体协商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动员引导团员青年参与平安建设。妇女联合会应当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引导,推动妇女儿童参与平安建设。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