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预防和化解经济安全风险的制度机制,妥善应对国际经贸、产业合作、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等方面的风险挑战,切实维护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安全。

推进科技安全预警监测体系建设,加强对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核心技术的保护。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市场监测和监管协调,推进社会信用建设,促进市场主体规范有序发展。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