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常态化扫黑除恶工作,依法惩处有组织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等犯罪行为,有效治理涉及电信网络诈骗、养老诈骗、非法集资、黄赌毒、危害食品药品安全、侵权假冒、拐卖妇女儿童等突出违法犯罪活动。

公安机关应当对特定时期、特定区域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开展重点专项打击行动,并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专项治理。

基础电信企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企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反诈骗风险监测,发现涉嫌违法犯罪信息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向客户作出风险提示并向公安等有关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