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平安建设条例/第三章 重点治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组织成员单位确定专项领域突出问题排查整治年度工作要点,并协调开展专项治理。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9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