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社会心理疏导、危机干预机制,加强社会心理问题排查化解,预防和减少个人极端事件发生。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推进社会心理服务指导中心和心理服务平台建设,培育专业心理服务队伍,提供多层次心理健康服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学校、家庭以及有关社会组织等应当通过心理健康课程、心理品质培育、心理压力疏导、心理咨询辅导等措施,加强青少年生命健康关爱工作,提高青少年心理健康水平。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