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平安建设条例/第二章 风险防范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完善疾病预防控制、重大疫情防控救治和应急物资保障等机制,加强公共卫生队伍建设和基层防控能力建设。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9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