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完善疾病预防控制、重大疫情防控救治和应急物资保障等机制,加强公共卫生队伍建设和基层防控能力建设。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