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健全自然灾害监测预警机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建立应急指挥综合平台和系统,整合应急管理力量,完善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处置培训、演练。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共享联动机制,畅通政府有关部门、专业机构、新闻媒体、社会公众之间信息传递和交流渠道,依法归集使用单位、个人的数据,为紧急救援提供实时数据,全面、准确、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信息,组织动员全社会参与突发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