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枪支弹药、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管制器具、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对相关违法行为依法及时处理。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处置等相关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