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学校、托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医院、公园、大型文化体育场馆(所)、大型商场超市、加油站、车站、港口码头、出入境口岸以及其他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备安保人员以及物防和技防设施设备,编制突发事件和暴力恐怖活动应急处置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防控能力。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治安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完成整改。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