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优化公共服务,完善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制度,预防、减少社会风险。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