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平安建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加强与长三角区域其他城市平安建设工作的合作交流,建立健全区域联动协同机制,推进跨区域重大灾害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公共安全领域联防联控,促进区域平安一体化建设。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9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