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及其成员单位应当组织开展“苏城善治”平安文化建设,推进国家安全教育、法治教育和公民道德建设,提高公民的平安文化素养。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