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平安建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及其成员单位应当组织开展“苏城善治”平安文化建设,推进国家安全教育、法治教育和公民道德建设,提高公民的平安文化素养。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9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