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更新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八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更新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