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更新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九条有效城市更新项目中存在保留建筑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中应当明确保留建筑处置方案,并依法办理规划、建设和不动产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