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城市更新项目中存在保留建筑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中应当明确保留建筑处置方案,并依法办理规划、建设和不动产登记手续。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