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更新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八条有效城市更新项目涉及公有房屋的,经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同意,符合条件的实施主体可以归集公有房屋承租权。公有房屋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回购承租权、房屋置换等方式,归集公有房屋承租权,实施城市更新。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