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城市更新项目涉及公有房屋的,经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同意,符合条件的实施主体可以归集公有房屋承租权。

公有房屋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回购承租权、房屋置换等方式,归集公有房屋承租权,实施城市更新。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