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宣传教育,加强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展示,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开展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有关的研究、咨询、宣传、培训等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类媒体应当开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公益宣传。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