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家咨询机制,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提供咨询论证等专业支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通过设立热线、公布邮箱、举办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为公众查询、了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信息提供便利条件。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