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六章 保障监督第五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日常巡查管理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将巡查工作纳入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和社区警务等工作。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