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六章 保障监督第五十四条有效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自评估,定期评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情况、保护对象的保护状况等,对经评估发现的突出问题应当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风险提示,督促整改。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