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依据保护规划的要求,在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中加大道路、供水、排水、供电、环卫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供给。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现行技术标准和规范建设和管理前述设施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制定专项措施,经专家评审后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协同管理和服务,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利用提供优质公共服务保障。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