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业人才队伍培育,多层次、多渠道组织开展技术人员、基层管理人员、修缮技艺传承人和工匠培训。依托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设立教育培训基地。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