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建筑的改造利用,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开展论证,编制防火安全保障方案,作为管理依据。改造利用项目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的,应当提交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等有关材料,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手续。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市消防救援机构编制防火安全保障方案的技术指引。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