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历史建筑的利用应当遵循整体性、安全性、延续性原则,重点保护体现核心价值的外观、结构和构件等,不得损坏历史建筑的核心价值要素,不得危害历史建筑安全。

鼓励、支持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在符合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利用历史建筑开展文化创意、休闲旅游、文化研究、传统手工业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特色文化体验等活动;开办展览馆和博物馆等,实现保护和利用协调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引导和扶持,通过国有历史建筑租金减免、承租年限放宽等方式,促进历史建筑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