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五章 合理利用第四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开发历史文化名城旅游线路、景点景区,培育历史文化名城旅游品牌,深化区域旅游合作,促进历史文化名城旅游与乡村旅游、研学旅游、科技旅游等融合发展。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