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三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文化和旅游(文物)部门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地下文物埋藏情况进行勘查,将地下埋藏的文物分布较为集中、需要整体保护的区域依法报请划定为地下文物埋藏区,并予以公布。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