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分类管理、合理利用、共保共享的原则,保持和延续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历史文化保护的关系,持续建设延续传统文化、适应现代生活需要的历史文化名城。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