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六条有效历史建筑修缮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和保护图则的要求。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保护责任人应当制定修缮方案,明确修缮范围、方式、材料等,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历史建筑的修缮竣工档案由保护责任人移交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