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历史建筑修缮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和保护图则的要求。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保护责任人应当制定修缮方案,明确修缮范围、方式、材料等,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历史建筑的修缮竣工档案由保护责任人移交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