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保护责任:
(一)对历史建筑进行日常维护和修缮,保持原有建筑外部造型、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特征;
(二)保障历史建筑安全,确保消防、防灾等设施和设备的正常使用,发现安全隐患、险情后及时采取排险措施,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三)转让、出租、出借历史建筑时,书面告知受让人、承租人、使用人对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责任。
因履行保护责任产生的维护、修缮费用,保护责任人可以申请适当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