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保护规划,不得擅自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提出修改论证报告,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