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规划第十八条有效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保护总体目标、保护原则、保护内容、保护范围;(二)保护措施和建设控制要求;(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四)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要求;(五)历史城区界限,重点保护区范围,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六)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和保障措施;(七)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内容。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