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规划第二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制定行动方案,确定年度历史文化保护传承项目并纳入年度城乡建设计划。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