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批准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组织编制完成相应保护规划,并依法报请批准。
编制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保护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保护和延续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保护与其相互依存的人文景观、自然景观和背景环境,加强建筑高度和建筑形态、景观视廊以及其他相关要素的管控、引导,实施整体保护、系统保护、全面保护。
保护规划草案应当依法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可以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意见。保护规划报送审批文件中应当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经过听证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保护规划经批准后,按照法定程序公布。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