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全区域、全要素城乡历史文化资源调查,从历史、文化、艺术、科学、技术等多重价值维度对调查资源进行科学评估,认定保护对象。

保护对象的认定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没有规定的,由保护对象主管部门制定认定的标准和程序,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经依法认定的保护对象不得擅自调整。因保护等级变化、失去保护价值等需要对保护对象进行调整的,依照前款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