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妨碍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机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