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有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机构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