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与南京都市圈有关地区加强轨道交通区域协同,推进规划建设运营技术标准、乘客服务标准、行政执法标准统一,共同制定跨市域轨道交通协同处置应急预案,并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协调处理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