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建设的监督管理,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负责本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并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执法。

发展和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财政、公安、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绿化园林、应急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审计、人民防空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