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轨道交通资金平衡方案,协调做好跨省、市轨道交通线路的资金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部门、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等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资金平衡方案,及时落实资金,保障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财政、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轨道交通资金实施监督管理。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加强运营成本控制管理。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