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轨道交通条例/第六章 安全和应急第五十八条有效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及时处置,尽快恢复建设、运营。事故调查处理依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进行。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