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轨道交通条例/第六章 安全和应急第五十七条有效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发生安全事故,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并告知相关单位、公众和乘客,组织疏散人员,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轨道交通运营发生安全事故,乘客应当听从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现场指挥。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