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轨道交通条例/第六章 安全和应急第五十六条有效因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重大安全事故以及其他突发事件严重影响轨道交通安全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以及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通信等单位,应当按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应急保障和抢险救援,尽快恢复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因突发事件严重影响轨道交通安全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停止部分区段、全线或者全线网运营,组织乘客疏散,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及时向社会公告。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